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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期药去路不明“层层退回”成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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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期药去路不明“层层退回”成潜规则

长期以来,我国对过期药品虽然有管理制度,但强制性配套处置措施严重缺失。基层干部群众呼吁,大量过期药品流向不明,可能导致过期药品重新回流市场,带来用药安全、环境污染等隐患,加强过期药品管理刻不容缓。

医院过期药去路不明“层层退回”成潜规则

记者走访了解到,我国药品流向80%在医院,零售药店只占20%,过期药存放的“大头”是医疗机构。但究竟医院过期药的存量多少、走向何处,以及如何处置,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业内人士质疑,医院过期药处理操作不透明、不规范。

记者查阅《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现,当中提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对于过期药品如何处置却并无规定。这也导致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无法可依,难以监管。

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医院如何处置过期药?山西省一家三甲医院的药房主任透露,医院过期药“层层退回”是行内潜规则,医院要规避风险,药品一般在近效期三个月时,就全部退回药品供货商。

“退回供货商后,药厂业务员再以成本价收回。”山西一家药品供货商说:“医院过于强势,他们想什么时候退就什么时候退,想退多少就退多少,我们只能照收。”而一名常年在山西做医药代表的药厂业务员承认,事实确实如此。他认为,过期药回收后多数可能会被销毁,因为“二次包装的成本也不低”,而存在回炉隐患的过期药多集中在贵药、进口药范围。

但是,对于这些可能被销毁的过期药,究竟采取了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销毁,目前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山西医科大学一位药学专家介绍,普通药物对环境和人类影响不大,但特殊用药的后果非常可怕。“抗生素、抗肿瘤药物、避孕药等生化类药物的随意丢弃会风险极大。如抗生素可能危及过敏体质人群生命安全,抗肿瘤药物可能引起基因突变,避孕药会引起物种变异。”他说,如果不愿意投入销毁成本,这些随意丢弃的药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会更大。

家庭过期药大量抛弃回收比例小渠道单一

记者调研发现,与医院相比,我国家庭过期药回收起步稍早,但仍面临渠道单一、居民参与比例小、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一些受访家庭表示,家里的过期药多被整包装抛弃,很少销毁,而近年来,过期药回炉事件已见报端,他们对此也感到担心。

一些受访家庭反映,日常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情形会导致药品过期。“医嘱服药3天,而一盒药的剂量是5天,剩余的药品只能等下次生病再用,或者就有可能放过期了。”山西财大老师赵珍说,她给记者细数,家里仅幼儿用药就有22种,其中19种都有不同程度的剩余。

记者了解到,六年前太原市药监局在全国较早开始了家庭过期药的统一定点回收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共回收家庭过期药约3000箱重40余吨,2012年共回收家庭过期药30余万盒(瓶),价值40余万元,数量非常惊人。至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过期药究竟数量有多少,恐怕不是个小数字。

山西药监部门相关受访人士分析,近年来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家庭过期药回收工作的探索,但都零零散散,基本采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社会参与”的模式。他们担心,销毁主体不明、补贴不到位等制度缺失并不能使这项工作长久持续。

据介绍,药品作为特殊物品由特殊垃圾处理场处理是最好办法,但销毁每公斤收费约60元,而药店回收的过期药多达数卡车,费用可想而知有多大。记者从太原市参与回收工作最早、时间最长的万民药店了解到,2003年以来它用于过期药回收、仓储和销毁的费用共计300万元,此间药监局曾与环保部门商量降低部分销毁费用,但政府方面没有任何补贴。

呼吁政策统一明朗

怎样解决过期药的回收处理问题?除了销毁,是否有其他方法对过期药加以再利用?针对以上问题,受访人士纷纷建言献策:

第一,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对过期药的处理方法,引导国民正确处理过期药;鼓励和加强过期药再利用的科研,除销毁外,研究是否有别的办法可以对过期药加以资源利用。

目前,美国实行药商上门换药,德国由药店义务回收,而英国对用药监管非常严格,因此家庭少有库存药,法国是设专门回收点,制药企业出资负责,对“可再利用”和“待销毁”药物进行分类处理。而据2009年中国家庭药箱一项调查,我国居民有73.4%处理过期药品的做法是扔到垃圾箱,能正确处理过期药的比例不到20%。

第二,针对医院等特殊用药机构的过期药处理要出台强制性规定,增大医院、药厂、不法商贩等相关环节的违法风险;鼓励和支持药厂、药品零售商开展药品回收销毁的工作,同时政府对药品销毁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减免。

在现阶段尚未出台药厂销毁政策的前提下,医院等特殊用药机构的过期药品不能退回药厂,应登记、就地封存。出现过期药回流,企业、医院一把手要承担第一责任。对过期药回收的要求要比合格药品更加严格,在给予补贴减免的前提下,可选择经营管理都比较规范的药厂、药店,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药品回收销毁的工作。但监管部门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掌握,回收单位必须定期回收、管理、登记、造册,定期统一销毁,杜绝药品回流的“地下”行为。

此外,受访人士还认为,我国同类型药品大量充斥市场,应从扶植产业发展的高度,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有必要科学划定、制定药品的有效期。比如近年来为迎合市场需求,加之我国与国际药品管理接轨,大多数药品的有效期都被定为3年以内,仅极少数药品为5年,实际上药品的有效期远不止3年,尤其中药类产品,建议按照药品属性确定有效期,避免人为化、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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